勞動仲裁代理詞範文長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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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就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需要找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助,律師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代理詞。那麼勞動仲裁代理詞範文長什麼樣?本站小編根據掌握的相關資料,給大家做個簡單說明。
勞動仲裁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北京市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申訴人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本人作爲他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了本案的庭審,通過法庭調查,針對仲裁員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本案中,被訴人未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
申訴人自2008年10月1日入職到被訴人單位工作,2009年7月11日被訴人解除了與申訴人的勞動關係。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11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這一事實,被訴人明確表示認可。
被訴人所稱申訴人有管理公司公章的權利,屬於故意不籤勞動合同的答辯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雙倍工資賠償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由此可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除非用人單位及時終止勞動合同,否則仍不能免除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被訴人的答辯卻把責任推到勞動者一方,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實也非被訴人所述,被訴人單位有專門管理公章的部門,也有專門的人力資源部,負責合同管理,申請人曾向被申訴人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但被申訴人遲遲不與申訴人簽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完全在被訴人,被訴人的答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被訴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
2、被訴人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關係,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申訴人自2008年10月1日進入公司以來,工作勤勤懇懇。但自2009年6月份開始,被訴人在未與申訴人協商的情況下,以申訴人不適合原崗位爲由,擅自對申訴人調崗。2009年7月10日,被訴人以與申訴人工作配合不默契的爲由,在未提前通知申訴人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了與申訴人的勞動關係。被訴人對這一事實也明確表示認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被訴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3、被訴人違法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關係,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申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被訴人對違法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已認可,其稱已經支付了申訴人經濟補償金,但未提供申訴人簽字領取經濟補償金的相應證據,故其答辯不能被採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申訴人在被申訴人單位工作時間爲: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10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訴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訴人的答辯完全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依法裁定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仲裁庭採納!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xx律師事務所
代理人:xx律師
xxxx年xx月xx日
綜上所述,作爲民事糾紛代理律師,要懂得如何寫好一份勞動仲裁代理詞。上文是一篇勞動仲裁代理詞範文,其內容比較全面,可以拿來參考。寫代理詞的時候要注意寫清代理意見、證據和事實,尤其是勞動仲裁方面的證據收集要做到真實可靠,這樣才能爲當事人爭取更多的合法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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