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平時工作爲何要保留哪些證據
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的自然人。
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各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6、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7、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8、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在平時工作中應注意保留維權證據
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包括: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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