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性辭退的情形都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的情況下,其中的一類就屬於過失性辭退,其實也就是在員工本身存在過錯行爲的情況下,依法提前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而在過失性辭退裏面也分爲了很多種情形的,到底過失性辭退的情形都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過失性辭退的情形都有哪些
因勞動者有過失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爲勞動者經試用不合格,或者勞動者違紀、違法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當出現此類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對方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也稱即時辭退。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時辭退:
(一)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以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被勞動教養。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被勞動教養的。
二、非過失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也叫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法律規定企業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失性解除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就是對過失性辭退的情形介紹,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此種情形下辭退的分爲了5種具體的情況。而實踐中,要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按照規定的情形進行,那單位的辭退行爲就是違法的,此時員工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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