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勞動關係需要哪些條件?
用人單位在招收勞動人員之後就會和勞動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就會形成相應的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一旦形成勞動人員就要對用人單位履行相應的勞動義務,用人單位也需要對勞動人員進行權益上的保護。在此,小編爲大家收集了確定勞動關係需要哪些條件方面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確定勞動關係需要哪些條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爲”、“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爲”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爲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確立勞動關係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倒置在具體訴訟中,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部分的證據。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平等地位,用人單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舉證的困難。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更多權利。
勞動關係的確立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對於勞動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確立。所以我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知道勞動關係確立的條件和標準。勞動人民在勞動關係確立之前就有必要知道確定勞動關係需要哪些條件,這樣一來我們就能夠保證自己的勞動權利不被侵犯,我們也能夠有效的避免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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