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有多少,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在競業限制中,員工對單位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而同時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但是這個競業限制補償金具體有多少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您做詳細介紹。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有多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的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則要支付相應的費用,這體現了公平原則,也是實行同業競業限制的一項重要的內容。一般來說,勞動者因不能從事自己擅長專業或所熟練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質量會不同程度降低。而用人單位會因爲勞動者未參加該行業的勞動或競爭,可能現時或潛在地從中獲取相應的商業利益。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補償的數額或計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對於支付方式《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於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上述案例中浙江某集團與向某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在工資中按月支付給向某的約定是與法律規定相牴觸的。
對於經濟補償金額的數額,《勞動合同法》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各地的規定是不相同的,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競業限制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合同有效的先決條件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給付補償金的義務,否則員工可依據先履行抗辯權,不履行同業競業限制的義務。
二、競業限制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對於競業限制的範圍做了明確的界定,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商業祕密範圍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條款中已作具體陳述,具體的詳細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款做出詳細的界定,用人單位應制訂有關保護商業祕密的規章制度,明確哪些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屬於應保護的商業祕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加以防範,不能將該行業的一般知識技能和專業技能都納入商業祕密的具體範圍;另一類是競業限制的從業範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爲兩類:
(1)不得參與同類企業,即“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2)不得自己開設同類的公司,即“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各地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規定都是不同的。如深圳地區規定,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因此,要知道與公司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具體數額,則就要看當地對此是怎麼進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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