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什麼情況要代通知金?
一、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情況要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關於“代通知金”的基數,《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明確的規定,該條例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由此可見,“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不同的,前者的標準是“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其主要特點是沒有上限,後者的標準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並且“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其主要特點是“平均”和“下限上限”。
綜上所述,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向職工支付代通知金是一種補償,勞動合同法中只規定了三種需要支付的情況。職工醫療期、經過培訓不符合崗位要求及簽署合同情況發生變化的,企業可以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而是向職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報酬。這裏要注意,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不能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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