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方法
當我們離開了企業,想要找份新工作時,競業限制協議總是會限制我們的擇業,對我們的工作與生活造成不便。那麼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方法是什麼呢?在解除過程中我們該怎麼做,要注意哪些呢?我們會在這裏給出答案。
一、企業方如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現行《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九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的無條件解除權,這樣規定似乎僅認識到競業限制協議是爲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正是爲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等纔有競業限制的規定。
二、勞動者如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1、現行《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過錯解除權,即當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時可以解除協議。
2、除此之外,勞動者只有和用人單位協商,雙方協調一致後可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畢竟此協議是合同形式存在的。
三、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什麼?
首先大家要明確一點:《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解除未有規定,尚待今後明確。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讓員工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是保護其自身商業祕密的 一種權利,既是權利,則可行使亦可放棄,但這種“放棄”應建立在公平的意義之上,不能以損害員工權益爲對價,具體體現爲:第一,用人單位如若 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應按雙方約定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第二,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 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勞動者。對提前通知的時間,如法規規章有規定,依照規定,如沒有規定的,雙方也沒有約定的, 應當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勞動者。
對於員工而言,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是遵守當初的約定,受法律、法規拘 朿,但拿到相應經濟補償金是己方權利,也應受保護,因此,如若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向其主張,如果用人單位還 是不支付的,勞動者則可解除競業限制條款,不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綜上所述,企業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是比較方便的,畢竟此協議的目的就是爲了保護企業。不過如果企業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話,個人是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當然雙方協商也是一種方法。以上就是“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方法”問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不妨來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希望我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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