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已經批准了可以隨時走嗎?
一、辭職報告已經批准了可以隨時走嗎
辭職報告已經批准了可以隨時走,有的公司是自離職報告批准後一個月,有的是15天,也有一個星期的,也有批准之後就可以走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只要保留提前30天已經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到第30天的時候,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壓着工資不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非但不用提前30天,甚至也不用用人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臨時工辭職是馬上走嗎
1、你主動提出辭職是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爲,你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違法在先的過錯行爲(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你就可以隨時立即向用人單位提出緊急辭職(《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次性結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同時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否則,你可以立即撥打電話12333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報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
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你就應該依法履行提前30天書面告知義務(《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 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如果在你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用人單位辭退,你同樣可以依法索要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非法辭退你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你支付賠償金。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員提交的辭職報告若是已經被批准,此時也需要辦理包交接手續,此後纔可以正式結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對於那些辭職報告被批准就立即離開公司的,此時有可能會損害公司的權益,故此單位一般是不允許其立即離開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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