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勞動仲裁中的僞證
勞動仲裁與勞動訴訟在舉證要求上是有很多區別的。首先是對雙方來說,在勞動仲裁時是可以隨時提出證據的。這對雙方來說雖然是一樣的,但是明顯的受益者是單位。因爲勞動糾紛,單位在舉證能力上,本來就是佔優勢地位的。其次,勞動仲裁中沒有規定逾期舉證的不當後果。與前者一樣,這一點是一個事物的另一面。但是在勞動訴訟中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施行之後,在法院進行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的,視爲喪失了舉證的權利。再次,勞動仲裁中沒有規定僞證的後果,也就是說,在勞動仲裁時,即使提交了僞證,但是仲裁機關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對提交僞證者進行處罰。可是在法院則不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是可以對提交僞證者進行處罰的。
所以針對僞證應注意:
(1) 在勞動仲裁中遇到很容易就能夠鑑別真僞的僞證,應該對僞證保留觀點,隱瞞自己的真實觀點,暫時不要把它點出來,靜待勞動仲裁過程的結束。
(2)在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階段,在舉證時限內,把此證據的虛假性點出來,甚至申請鑑定,這樣一來,除了會使此僞證失去證明力,還會使單位有可能會受到法院的處罰,同時還會使單位因超過舉證時限而失去再舉證的權利,這樣一來,勞動者就會在這一階段掌控最有利的局面。
(3)因爲此員工訴訟技巧的缺乏,本來很有利的局面,卻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現在單位只要承認錯誤,不會給單位帶來任何不利,也不會給此員工帶來任何有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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