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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上班時間是多長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法規定上班時間是多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