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是什麼
前期預防階段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業衛生標準行事,職業病防治措施要落實到位。根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要設置配套更衣間等設施,要合理佈局生產車間等等。《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國家申報危害項目。用人單位有建設項目時,要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評價合格的才能開工。
勞動過程階段
這方面的規定在第三章,《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用人單位配備專門人員管理職業衛生問題。用人單位要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要爲勞動者做健康監護檔案。採用新技術,先進技術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要爲勞動者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要組織勞動者做職業病體檢。用人單位的負責人要接受培訓,懂得職業病防治知識。也要培訓員工懂得這些知識。
診斷階段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有疑似職業病人出現,用人單位就義務安排病人診斷,並且承擔費用。勞動者住院觀察期間的費用,也是用人單位負責。診斷過程中用人單位還要配合診斷機構,提供勞動者的職業史等材料。
二、職業病鑑定程序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覈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覈,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覈,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鑑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
4、鑑定書
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檢查出有職業病時,可以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機關申請工傷認定,並且有權要求公司賠償。如果需要做職業病鑑定,可以參考以上的建議,申請——審覈——組織鑑定——鑑定書——異議處理五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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