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s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規定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包括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等六種情形。
一、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的最新規定規定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九條,涉嫌以下情形的,就應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修正案(六)之六規定,本罪在罪狀表述中,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爲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爲,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訴。
二、虛假破產罪的認定
1、虛假破產罪主觀故意的認定
本罪的主觀主面只能是出於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虛假破產罪是在一種在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實施的欺詐行爲,行爲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行爲會導致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但仍採取隱瞞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等多種手段,積極轉移和處分財產,造成資不抵債的假象,從而實施破產。
2、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
在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往往會實施多個行爲將大量資金隱匿或轉移,然後僞造有關會計文件和商業帳簿,掩蓋資金的真實流向,通過不真實的會計資料等文件,製造企業資不抵債的假象,再申請破產。
3、本罪與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本罪與妨害清算罪同屬於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作爲第162條之二附設於妨害清算罪之下。這表明兩罪旨屬於故意犯罪,而且在侵犯罪客體上具有一致性。
結合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要認定構成虛假破產罪,此時只需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了。另外,在認定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也要注意此時要求行爲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所以說如果是過失實施了相應的行爲,那麼此時也是無法認定構成虛假破產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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