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主動加班可以要加班費嗎
一、週末主動加班可以要加班費嗎
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爲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簡單說,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僅僅是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二、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勞動法》對安排勞動者加班後的工資報酬問題規定了三種情形: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平日);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上述三種情形中,法律規定,第二種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其待遇有兩種選擇,一是安排補休,二是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工資。而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不能以安排補休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讓勞動者加班,雖然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但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特別是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爲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它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可見,用人單位在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工作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辦事。屬於哪一種情況,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許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麼原因、什麼理由都是違法的,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都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加班分爲了主動加班和安排加班,要是單位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話,需要先予勞動者協商,同時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也是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是特殊情況下就不能拒絕加班要求了。在勞動者聽從單位加班安排之後,就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此時單位可以按照國家的標準或者在國家的標準上來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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