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主體是誰?
一、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主體是誰?
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二、高樓墜物傷人責任人能免責嗎?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爲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高樓墜物傷人主要是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在當代社會如果高空墜物導致他人受到一定的損害,那麼肯定是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的,有些情況之下是可以找到具體的侵權人,如果不能夠找到侵權人的話,就應當由其使用人來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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