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經濟補償金要扣個稅嗎
一、職工經濟補償金要扣個稅嗎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協商支付經濟補償職工能否反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就經濟補償問題簽訂協議,並已按協議約定的數額領取經濟補償金,但事後反悔,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能否獲得支持應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額低於法定標準的,原則上應認定無效,屬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不得以雙方已達成協議,且實際履行爲由,駁回勞動者的訴求。
2、但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中已明確告知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願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於法律或法規規定,應當視爲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反悔的,應當駁回其訴求。
3、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對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超過法定期限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喪失勝訴權,應駁回勞動者的請求。
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那裏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這要看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有多少。根據有關規定,超過一定的金額之後,那麼對於超過的部分就需要承擔個稅。若是經濟補償金並沒有超過這個金額標準,則就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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