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工傷認定司法鑑定是否可以提出進行鑑定的申請?
勞動者由於在工作過程中意外受傷,若想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賠償,需要申請進行司法鑑定。我們知道,司法盡到的提出,是有時間限制的,職員需要在限定期限內提出進行鑑定的請求,那麼對於錯過工傷認定司法鑑定的情形,是否可以提出進行鑑定的申請?
一、錯過工傷認定司法鑑定是否可以提出進行鑑定的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爲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 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爲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爲,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
二、如何通過司法鑑定程序鑑定工傷
1、申請方式:
要求勞動部門委託法醫做司法鑑定即可;
2、即可向法院起訴也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司法鑑定機構提出工傷司法鑑定申請。
三、提出工傷司法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對於此種情形,職員依舊可以向勞動保障局提出要求其受理進行委託鑑定的申請,但是此時不受理的可能性較大。我們應該注意的是,法律規定時效的目的,在於督促公民維護自己的權益,超過時效再提出申請,不利於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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