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工傷認定期限怎麼維權?
一、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長
《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申請主體,對申請時限也作了不同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爲兩種情形,一種是30日,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然,特殊情況下申請時限延長的除外;第二種情形是1年,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起。
對於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這一問題,一般認爲,既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工傷認定的時限作了詳細的規定,那麼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工傷,是對自身權利的懈怠,因而也就失去了享受工傷待遇的機會。
二、過了工傷認定期限怎麼維權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你雖然是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但因已超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因此不能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實踐中,若您所受的傷害是因爲您所在單位員工的職務行爲造成的,那根據上述規定,該責任應當由您所在的單位承擔。如果因爲單位的原因沒能及時的申請工傷認定,那該責任亦由單位承擔。
過了工傷認定期限怎麼維權?此時要看是過了單位申請認定的時間還是勞動者申請認定的時間。畢竟有的單位爲了逃避對勞動者的責任而故意拖延申請進行工傷認定,這樣的情況下受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是可以直接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當然,因爲單位原因導致不能及時申請進行認定的話,則此時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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