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如何認定掛靠行爲?
一、北京市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如何認定掛靠行爲
北京市的法院在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以及案件的情形認定掛靠行爲,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認定爲掛靠行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解答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時,認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法律規定的“掛靠”行爲: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
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
義承攬工程。
二、施工合同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信息,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2、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和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3、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
4、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和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
5、撥款和結算,結算方式和結算期限都必須寫清楚;
6、竣工驗收,雙方當事人必須清楚的約定竣工時間,未約定清楚的,也可以通過後續的協議進行約定;
7、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
8、違約責任;
9、雙方當事人產生爭議後,當事人解決爭議的方式。
北京市在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要認定掛靠行爲的,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進行認定,當事人的行爲存在法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爲掛靠行爲,然後按照掛靠性文物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如果不存在法定情形的,應當認定不存在掛靠行爲,必須按照其他的規定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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