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用土地建廠房合法嗎?
一、關於租用土地建廠房合法嗎
如果在不是工業用地或建築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廠的話,屬於對土地使用性質的變更,需要經過住建部分的許可,否則屬於違規。遇到這種情況是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的。土地租賃,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爲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集體土地出租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爲,除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和組織都不得擅自出讓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擅自轉讓、租賃。集體土地上建成房屋的轉讓,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權和佔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受讓一方必須爲本鄉鎮範圍內具備條件的個人或集體經濟組織。此外,居住房屋的轉讓,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農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關於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詳細規定,至於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因不具有營利性,實踐中相關糾紛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問題。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權、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人們由於發展的需求,向人們進行土地租賃,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並且得到許可的前提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要知道我國一直來都是提倡法制治理國家,因此按法律規定辦理事件,才具有法律保障的效益,否則將受到相應的法律懲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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