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賠償不合理怎麼處理?
工傷事故賠償不合理,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傷事故申請勞動仲裁流程:
(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仲裁庭於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副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據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工資裁決。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庭作出裁決後,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六)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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