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多久可以申請保全?
一、工傷糾紛多久可以申請保全?
工傷賠償產生糾紛後,可能會發生危害工傷賠償實現的行爲時,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七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工傷索賠的流程有哪些?
1.工傷報告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爲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爲。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啓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時會發生意外,根據具體情況,發生工傷爭議後,如果存在不能實現工傷賠償的危害行爲,勞動者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申請將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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