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舊傷復發的定義是什麼?
工傷舊傷復發是指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採取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傷職病情痊癒,可以終結醫療,停職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或者正處於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舊傷復發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發作。
老工傷人員要是舊傷復發,看病也能用工傷保險報銷了。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現仍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工傷保險關係,由用人單位爲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已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單位支付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的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範圍爲:工傷舊傷復發的治療費用,職業病的繼續治療費用,安裝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老工傷人員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覈確認後,次月起發生的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結付。老工傷人員治療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由單位填報《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並攜帶《老工傷人員申報表》、老工傷人員居民身份證、門診病歷、出院小結及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票據原件和複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老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提出,由單位向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蘇州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後,在定點配置機構按規定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付。
工傷職工是根據其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如何報銷的。工傷如果因爲復發需要重新進行申請報銷的話,首先需要進行鑑定,達到傷殘標準,並且與原用人單位還有工傷保險關係的話,那麼就可以進行使用工傷來對自己的傷痛進行相應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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