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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和解協議

工傷糾紛和解協議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爲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爲,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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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是否可以和解


工傷,又稱爲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賠償糾紛可以雙方私下籤訂和解協議,此協議視爲民事合同,雙方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若雙方經勞動仲裁委會調解簽訂調解協議,這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則可直接申請書法院強制執行。

首先區分是工傷糾紛還是僱傭損害賠償案件。兩者的賠償程序和標準有較大的區別,導致的賠償金額也有差距。屬於勞動糾紛應先申請工傷認定,再依法申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就鑑定結論要求賠償,協商不成的提起勞動仲裁。(要有勞動關係證明纔可以按照工傷處理)工傷的賠償依據是本人工資和社平工資,起訴的被告是單位。

而屬於臨時性的勞務、僱傭行爲,由僱主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協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訴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