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XX公司、荊州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荊州市XX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
法定代表人:鍾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濤,湖北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X,湖北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荊州市XX公司,住所地荊州市荊州區。
法定代表人:易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X,湖北XX律師。
上訴人荊州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荊州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10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濤、周XX,被上訴人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黃X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爲:XX公司與XX公司於2012年1月4日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XX公司承建“將軍花園小區”項目,該項目系商品住宅,一審對其是否經過法定的招投標程序,以及XX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的數額等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洪湖市人民法(2016)鄂1083民初101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荊州市XX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10867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楊 燕
審判員 楊 權
審判員 王 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鄧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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