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死亡責任誰負?
一、工地工人死亡責任誰負責
施工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自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沒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由 發包的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因此,施工單位是經過合法註冊的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施工單位沒有經過合法註冊,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發包的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發包單位承擔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單位工傷保險責任之後,可以向施工單位追償。
法律依據: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二、工地摔死人怎麼賠償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雖然很多時候在工地上摔死人,多數都會被認定爲工亡事故,但這也不是絕對的。需知道是否按照工傷事故認定處理,還需要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認定,而這個部門其實也就是我們熟知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目前,在我國只有這一部門有權做出工傷認定,其他任何行政部門做出的認定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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