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
工傷具體究竟應該怎麼來定義?我們這樣來定義:暫時停止工作的職工是由於工作的原因,遭到了一些事故,受到了一些或大或小的傷,或者是因爲長期幹這個工作,患上的一些職業病痛,從而暫時停止了工作,並且需要進行工傷的醫療。那麼,在這個職工因工作受到傷害而暫停工作的期間內,原本應該正常得到的工資或者是薪水還有五險一金諸如此類的一些薪資,職工所在的單位應該按照正常上班按時發給職工。除非是問題特別嚴重的,或者是情況特殊的,一般情況不會超過一年,如果出現特殊情況,在經過了有關機關的確定之後,可以適當的給職工延期,但是延期的最長期限也不能超過一年之外。在評定完職工受傷的傷殘的等級之後,職工就不再享受原來的待遇了,而是按照有關的規章制度來享受工傷職工的傷殘待遇。但是,如果延長了也一樣年之後,而職工還沒有好,那麼職工需要繼續接收治療的話,就依舊享受工傷的醫療待遇。如果由於工傷太嚴重了,已經到了職工無法生活自理的地步,那麼職工所需要的一切護理,都有職工所在的單位來全權負責。還有一點比較重要的就是,如果職工因爲工傷處於停工留薪期間內,而這期間內,職工又因爲工傷導致了死亡,這時候,職工的死亡將會按照工亡,進行全部的賠償。另外,如果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職工被評定的是一級到四級的傷殘職工,那麼,職工的近親屬,就會享受到有關方面的一切補助金與撫卹金。
那假如說停工留薪期限中,受到評定傷殘等級的時間比較長的時候,又有着什麼相關的規定呢?首先,我們在上文中說了在評定完職工受傷的傷殘的等級之後,職工就不再享受原來的待遇了,而是按照有關的規章制度來享受工傷職工的傷殘待遇,原本在停工留薪期間內享受的一切都將停止。其次,如果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雙方約定了停工留薪期限究竟是多少的話,那麼就不需要按照上文的規定,而是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就可以。
每個地方的制度都是不一樣的,如果職工與與用人單位並沒有雙方約定好的話,那就按照當地的相關規,由相關的委員會來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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