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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新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稅改新政策

法律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爲”)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爲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爲年應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