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金額與備案金額不一致如何結算?
當事人對於工程價款的重大變更,屬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合同的變更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如何正確區分合同的變更與規避中標合同的界限,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顯得尤爲重要。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的行爲。正常的合同變更受到法律保護,但以變更合同之名行簽訂“黑白合同”之實的行爲將受到法律的打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所謂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指影響或者決定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條款,一般指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在合同實質性內容之外變更中標合同的,不屬於簽訂“黑白合同”。如何確定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並將這一標準進行量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原則是明確的,即以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解釋,需要先行確定工程內容,在排除合同爲非公共工程的情況下,如果施工合同金額與備案金額不一致時,應該以備案合同金額爲準,備案合同作爲法律的依據。如果不屬於公共工程,則應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爲準,登記備案的合同並不必然作爲雙方的結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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