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沒有開工算違約嗎
一、工程合同沒有開工算違約嗎
工程合同沒有開工屬於違約。施工單位不按工程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經建設單位催告後仍然不開工的,建設單位可以通知施工單位解除合同,並且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工程停工索賠條件
索賠條件,又稱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發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的暫時停工;
6、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如果因爲當事人的相關原因而導致了工程停工的話,那麼可以要求相關人員賠償。具體可以進行賠償情形爲工程當中需要進行設計變更,而導致了更多時間和費用的損耗,以及因爲導致發包人想要提前進行完成工期而導致施工費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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