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糾紛沒有合同違約了怎麼處理?
一、工程糾紛沒有合同違約了怎麼處理?
1、和解
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建設工程糾紛和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2)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與讓步,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和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這裏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建設工程糾紛調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有第三者介入作爲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爲佳
(2)它能夠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
(3)有利於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係
(4)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建設工程糾紛仲裁解決有以下特點。
(1)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種意思自治不僅體現在仲裁的受理應當以仲裁協議爲前提,還體現在仲裁的整個過程,許多內容都可以由當事人自主確定。
(2)專業性由於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都是由各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熟悉糾紛領域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
(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開審理是仲裁製度的重要特點,除當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時的證人和鑑定人外,其他人員不得出席和旁聽仲裁開庭審理,仲裁庭和當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實體及程序問題。
(4)裁決的終局性仲裁裁決作出後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執行的強制性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於中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中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00多個公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爲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
建設工程糾紛訴訟解決有以下特點:
(1)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的程序和實體判決都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2)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訴訟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訴,被告可以反訴;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訴訟請求。
(3)二審終審制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上訴至第二審人民法院。建設工程糾紛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
(4)執行的強制性訴訟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發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沒有資質,導致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無效:
a、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b、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c、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況,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以至於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或者簽訂合同的承包人是掛靠經營,自己根本不具備承包工程的資格。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發包人或者業主要嚴格的對承包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以免發生糾紛。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爲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爲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爲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在合同的訂立時,當事人最好約定違約金,這樣可以約束髮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爲。
在遇到工程糾紛,但是沒有合同時,最好的辦法就是雙方先互相溝通,能夠達到和解是最好的,如果不行,就可以繼續按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走,勞動者在工作之前一定要籤勞動合同,這是對自己負責人,遇到糾紛的時候是有依據可循的,要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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