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審查要點有哪些
1、對於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國有資金投資、政府投資項目、國際組織如世行貸款項目,必須通過招投標。
2、《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五種合同依法認定爲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進行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5)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因此,對於承包主體的資質審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終效力問題。實務操作中,律師修改施工合同時,合同雙方在前期大多經過了相互摸底階段,但仍需要從具體合同特點角度予以分析。
二、注意工程承包範圍的審查
整體比較簡潔;註明與招投標文件、發包圖紙、工程量清單內容一致。包括:土建工程、給排水工程、電氣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噴淋工程、暖通工程、弱電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統預埋管、盒、箱殼部分)等。
三、注意標明開工日期的成立標誌
項目開工日期的明確對工期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
一般標明:開工日期以發包方和監理方、或監理出具的開工通知日期爲準。
實際開工日期與約定日期不一致:實際開工日期爲準(開工令等證實);
施工許可證日期和實際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許可證日期爲準。
四、注意審查組成合同文件的順序
首先需標註:在前者優先;其次,對於有補充協議的,要註明與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五、注意審查對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派駐工程師權限的設置
對於可能引起工期順延、工程質量、合同效力等重大變更的工程師指令,可以約定需要經過發包人或承包人認可後生效。
1、明確工程師授權範圍;
2、對於超越工程師授權範圍的,由發包方確認。
六、注意審查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約定
一般約定由承包方承擔,但爲保護承包方利益時,可以約定一個兜底條款,如:因爲發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由發包方承擔一切損失。
七、注意審查對於工期順延的約定
1、工期順延的原因,除規定不可抗力外,對於因工程內容變更、工期增加、設計變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電)、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順延,約定標準作爲認定是否構成工期順延的依據;
2、工期順延的程序性約定:承包方在一定時間內,書面報發包方認可、監理認可。可以增加“視爲”條款。(視爲條款:發包方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的,視爲認可。)
八、注意約定對於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的條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執行。承包人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裝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樣板,經發包人和現場監理驗收後方可進行施工。”等。
2、通用條款內有具體約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確“正負零、封頂”等主要節點的驗收要求。
施工合同的特點決定了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施工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多樣性、複雜性,由此導致施工合同高風險性,在簽訂施工合同時一定要做好施工合同風險防範。當企業進行施工合同簽署前後,都應該仔細考慮可能出現的風險,並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才能將合同對施工工程的影響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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