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的程序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職業病鑑定程序
1、申請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2、組成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了相關的專家庫,在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鑑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鑑定委員會的專家。
需要指出的是,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設立專家庫。因爲不管是首次鑑定還是再鑑定,都應從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病診斷鑑定專家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鑑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爲5人以上單數,鑑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鑑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3、申請鑑定相關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各項材料
其他有關資料
除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外,如果因職業病診斷鑑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鑑定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4、審查材料、調查取證。
根據規定,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鑑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鑑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診斷鑑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鑑定結論的表決。
5、作出鑑定結論。
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鑑定書。鑑定結論的作出應以鑑定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爲準,同時應當將鑑定過程如實記載下來。
6、對鑑定結論有異議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
7、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鑑定取證費包括:工作場所調查、勞動者體檢、實驗室檢查費用;鑑定資料費;鑑定專家會議審議費等)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因爲勞動工作而患職業病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說沒錢不給做職業鑑定顯然是違反了勞動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應當主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解決爭議,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的,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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