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讓見孩子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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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法院將孩子判給了前妻。雖然沒有實際撫養孩子,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卻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但實際上,前期以各種理由不然見孩子,那麼此時前妻不讓見孩子該怎麼辦呢?若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前妻不讓見孩子該怎麼辦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方不履行讓另一方探望的義務的,擁有對孩子探望權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和裁定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本站小編溫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爲了孩子,離異雙方都應尊重探視權,合理行使探視權,努力爲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一個健康環境。
二、探望權的中止事由有哪些
《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法律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作爲探望權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爲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爲限制行爲能力人或無行爲能力人的。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爲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爲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行使探望權的一方並非僅僅是對子女的看望,還應包括對子女的愛護、保護、教育等各方面,表現在對子女生活上的照顧以及學習、思想、道德品質的教育。一旦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首先的救濟方式應當是相互協商,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爲目的。
對於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來講,其實際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即使沒有支付撫養費,這種權利也是不會受到影響的。但要是出現前妻不讓見孩子的情況,此時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的話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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