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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的含義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遺囑見證的含義是怎麼樣規定的?

遺囑見證的含義是怎麼樣規定的?

所謂遺囑見證: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申請,根據自己的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及見證律師的名義,依法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的一種活動。根據法律規定,在無足夠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見證的內容認定真實的根據,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其特徵是:

1、律師遺囑見證的主體是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律師遺囑見證不同於公證,我們知道公證是由公證處代表國家來實施,帶有政府幹預的色彩。而見證是由律師根據當事人委託,按照當事人的意思作出的,是委託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證明效力不僅很強,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於雙方,律師見證在國外是一種很成熟的業務。

2、律師遺囑見證是一種法律適用。也就是說,律師對當事人請求見證的遺囑,要依據有效的現行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

3、律師遺囑見證有着嚴格的時間與空間界限。律師必須在被見證事項發生之時,親眼所見,才能給予見證。

二、遺囑見證人必須具備的資格是什麼?

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爲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名見證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同時可以充任代書人。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按照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爲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行爲能力人則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爲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見證遺囑在我們國家非常的重要,因爲在訂立不同類型的遺囑的時候,所要求的條件是不一樣,比如說在代書遺囑過程當中,就要求需要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訂立遺囑的現場進行見證。

標籤:見證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