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遺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法律遺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法律遺囑的規定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的而不是以其他方式記載的遺囑。 有法律效力的口頭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的微機情況下作出。(危急情況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在戰爭中或發生意外災害,隨時都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無條件設立其他遺囑形式的情形)危急情形解除後,遺囑人能夠設立其他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爲遺囑見證人:
1、無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
2、繼承人,受贈人。
3、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的見證人。
二、遺囑怎麼寫法律纔有效
遺囑可以分爲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但是法律對於各種形式的遺囑都有嚴格的規定。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未經公證撤銷,都是有效的。
2、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對於各類形式的遺囑也存在不同的效力:公證遺囑優先於其他非公證形式的遺囑;非公證遺囑之間,後成立的優先於先成立的。
遺囑的形式有多種,就包括代書遺囑、自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公證遺囑。針對不同類型的遺囑,法律中規定的生效要件不一樣。如果是口頭遺囑一定符合有效的要件才能起到作用,否則就起不到作用,當事人如果不是緊急情況,可以委託律師代寫,審查其效力,也可以選擇公證遺囑,或是律師見證遺囑。
在當代社會遺囑的訂立是越來越常見的一種行爲的,畢竟很多的人都想要將自己的財產安排給自己想要交付的人員,所以此時一個遺囑的成立是非常重要的,當然這個遺囑的話,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比如說口頭方面的遺囑就需要符合一些形式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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