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見證規定是什麼?
一、代書遺囑見證規定是什麼?
代書遺囑見證規定是代書遺囑要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見證。律師見證遺囑程序
(一)已經有遺囑的:
1、與委託人簽訂協議、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並留下委託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覆印件;
2、審查委託人提交的遺囑;
3、爲委託人作調查筆錄;
4、去見立遺囑人併爲其作筆錄(內容爲了解立遺囑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
5、爲代書人、見證人做筆錄;
6、回到單位做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託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
(二)沒有遺囑,需要委託後去見證立遺囑過程的:
1、與委託人簽訂協議;
2、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並留下委託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覆印件;
3、審查代書人、見證人(鄰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身份;
4、爲立遺囑人做筆錄;
5、回律師事務所作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託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
二、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實質要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2、形式要件: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爲代書人。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遺囑的書寫形式是比較多的,比如說包括有當事人自己書寫遺囑,還包括有代爲書寫的遺囑,如果是律師代爲書寫遺囑,那麼完全是可以的,因爲律師具有專業的法學知識,所以寫的遺囑基本上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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