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不會寫字怎麼遺囑
一、立遺囑人不會寫字怎麼遺囑?
立遺囑人不會寫字可以讓別人代寫遺囑,立遺囑的方式有:
(一)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四)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
二、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纔有法律效力。
三、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爲能力。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4、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5、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6、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於或等於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整體而言,不會寫字的被繼承人並不代表就不能立遺囑了,因爲法定的立遺囑的方法也不是隻有自書遺囑一種。只不過,代書遺囑或錄音遺囑等,都應該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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