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地是否可以繼承?
一、家庭承包地是否可以繼承?
家庭承包地不可以繼承。但是土地承包地使用權屬於承包期限內,並且符合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發生繼承。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爲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爲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個別調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發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應遵循的程序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二、土地承包權規定是什麼?
土地承包權一般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家庭承包經營:
(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爲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徵用、佔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土地方面的承包權是否能夠進行繼承,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條件判斷。由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情況下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承包,所以必須是具有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身份才能夠享受到承包權益,繼承也必須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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