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放棄繼承的手續需要哪些?
一、公證放棄繼承的手續需要哪些?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覈對並簽名。
二、老人能取消子女繼承權嗎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從這項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保護老年人依法根據自己的意願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包括在生前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對於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能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繼承是公民生前按法律規定處分遺產的方式之一,這項法律規定明確了公民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依照自己的意願立下遺囑確定其遺產由誰繼承,爲老年人充分行使其個人財產所有權以實現老有所養的最終願望提供了一種法律上的有效保證,有利於晚輩更好地履行贍養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財產是可以進行放棄的,但如果要進行公證放棄的話,那麼就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料還要辦理所有的手續,同時還要證明當事人與死者的關係,如果放棄了這筆財產,那麼在以後就不能再進行索要,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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