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都需要什麼手續?
一、放棄遺產繼承都需要什麼手續?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爲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二、繼承的其它相關規定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繼承者可以獲得遺產,從而也是可能放棄遺產的,但在放棄的時候也要選對時間,需要在遺產處理之前就要利用書面的形式作出表示,只要表示了放棄遺產那麼就不能再獲得繼承遺產的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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