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糾紛非法轉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施工合同糾紛非法轉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建設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施工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我國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的快速發展,“分包”與“轉包”成爲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有些建設工程承包人爲追求不正當利益,往往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進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從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引發安全質量問題。我國相關法律以及行政法規對“違法分包”與“非法轉包”作了明確規定。
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對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爲的法律後果予以明確規定。根據該法條規定,實施上述違法行爲有兩個法律後果:第一、因上述違法行爲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第二、當事人依據上述無效合同取得的利益爲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繳。
三、違法分包行爲法律規定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相關規定。在實踐中違法轉包行爲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直接轉包與變相轉包。所謂直接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直接轉包給他人;所謂變相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過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後,如對該工程不派駐項目經理,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均屬工程轉包行爲。
(2)一次轉包與多次轉包。所謂一次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後,不再轉包的行爲;所謂多次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承包後,工程被再次或數次轉包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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