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購房的房產,真離婚了怎麼分割?
一、“假離婚”後,一方如不同意復婚的,財產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的說法。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二是訴訟離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處理。一旦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則法律上與真離婚產生一樣的法律效果。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於雙方協議辦理“假離婚”,通常均屬於自願,並不會存在脅迫的情況,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後果以及對方有可能不同意復婚這個風險都應該是明知的,因此財產分割協議本身也不存在欺詐。綜上所述,法院不會撤銷雙方假離婚時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二、假離婚時協議歸於一方的財產,復婚後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假離婚是爲了拿房產證,那麼房產證拿到後,二人復婚,則之前二人協議離婚時歸於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即使夫妻另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之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三、復婚後,一方購買的房產歸屬,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夫妻雙方復婚,而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的第二套房,房產歸誰所有,要看房產證取得的時間及房款支付情況而定。一般說來,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復婚前拿到產證的,則房子歸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
離婚後購買且一次性付款,在復婚前就取得房產證的,應屬登記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因爲根據《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登記的人是誰,房子就屬於誰。離婚期間以個人名義買的房子,當然屬於個人財產,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該房也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2)復婚後共同還貸,權利也歸產權登記一方,但要補償對方
如果是貸款購房,復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產的產權歸屬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雙方約定的“假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雖然有的當事人會在協商假離婚時籤一份“假離婚協議”,載明雙方是假離婚,離婚期間所買的房產仍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有這樣的協議,也無法規避法律風險,因爲該協議本身會被認定無效,而不能約束任何一方。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假離婚,假離婚就是真離婚。離婚後,人身關係回覆到個人,個人購房出屬於個人財產。故真離婚後,該房產也屬於個人財產,無法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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