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一個月的冷靜期算離婚麼?
離婚冷靜期不算離婚,只有在過了冷靜期後雙方仍同意離婚的,纔算是正式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協議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
從當事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後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一規定中的30天時限,即社會熱議的“離婚冷靜期”。
綜上所述,國家《民法典》生效之後,協議離婚時存在冷靜期的。這主要從社會實際出發,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來看的。因爲很多人離婚都是一時衝動,冷靜期能夠讓離婚的人冷靜的分析,不被情緒衝昏頭腦。如果冷靜期滿屆滿雙方堅持選擇離婚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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