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要一個月冷靜期嗎什麼時候執行?
一、現在離婚要一個月冷靜期嗎什麼時候執行?
是的,需要冷靜期限。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時,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離婚冷靜期,就是在雙方申請離婚,在離婚登記機關登記後的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以後夫妻雙方到離婚登記處辦理離婚時,不會馬上就發離婚證,而是先做登記,30天內沒有任何一方撤回,那麼纔可以辦理離婚,發放離婚證。這30天就是讓夫妻雙方回去都冷靜一下,好好考慮一下,自己的婚姻是否已經確實走到了盡頭,是否真的要離婚。經過30天的考慮仍然選擇離婚的,基本說明雙方已經鐵了心,沒有什麼挽回餘地了。
當然,離婚冷靜期僅限於協議離婚的情況,如果出現家暴等情況或起訴離婚的情況,就不能用了。畢竟法律不能干涉太多個人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需要辦理離婚的,如果是協議方式處理的,就需要涉及到離婚冷靜期的處理,一方面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需要由婚姻登記部門依據法律規定來處理的,必須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纔可以合法的解除婚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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