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具備的條件有什麼,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乃男女之間的一件終身大事。男女之間如打算結婚,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那些要件呢?法律上還規定了哪些禁止結婚的情形?本站爲您介紹。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爲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於身份行爲,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代理。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爲民法典律關係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的爲晚婚;晚於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週歲初育爲晚育。
(3)法定婚齡屬於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禁止條件如下:
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從以上可以看出,結婚必須以男女雙方自願爲前提,並且男女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年齡,另外還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最後,還不能具有我國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男女雙方因結婚發生糾紛的,也可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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