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應具備的條件都有哪些,哪些人不具備結婚條件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男女雙方在自願結婚的情況下,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相應的結婚手續之後,才能成爲合法的夫妻。而此時我國對結婚的條件也是有要求的,那到底結婚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結婚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歲,女二十歲。法定年齡以戶口薄、身份證爲準。計算法定年齡應以個人的週歲計,不能以兩個人的年齡合併計算。
2、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是男女完全自願,是基於我國婚姻家庭關係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一方不能把結婚要求強加於另一方。
3、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體體現,這裏的“強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長輩,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強迫或干涉”的情形,則是違反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應對其加以勸說,如果“強迫和干涉”造成後果,則應負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二、哪些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五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於喪失性行爲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此時要求男女同時滿足才行,而結婚條件中還包括了禁止條件,即任何一方要是具有了禁止結婚的條件,那此時都是不能順利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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