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禁止條件大致可以分爲三類,
第一,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即使進行了婚姻登記,也是無效的。直系血親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都包括在內。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指的是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與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第二,存在禁止結婚的疾病,比如嚴重的性病等其他傳染性疾病。法律之所以禁止特定疾病者結婚是爲了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這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
第三,禁止重婚。這也是貫徹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必然要求。以重婚作爲禁止條件也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被認爲是文明社會的標誌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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