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動用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一、未經允許動用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未經允許動用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方不得擅自處理。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爲。
現實生活當中,存在着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或者根本不告知對方的情況下,便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如有的丈夫背者妻子用夫妻共同所有的錢賭博,輸錢後使家庭背上責務;有的擅自動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經營所得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等。對於上述行爲,受害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出賣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爲: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的法律條文規定,夫或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這種情況下,夫或妻任何一方就可以單獨處分財產,而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一般來說,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涉及財產的價值不大,如果因此還要求必須夫妻雙方意思一致,顯然不符合生活常理。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這種情況下,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範圍,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價值較大,對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有重大影響,這種處分必須取得夫妻雙方同意一致。
3、夫或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夫或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其沒有處分權,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行爲是雙方的意思表示的,第三人可以構成善意取得,保護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不分份額大小,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取得一致意見,否則該處分行爲無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的,該處分行爲有效,優先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法律規範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依舊存在夫妻一方在沒有與對方協商之前就私自處分了共同財產的情形,此種行爲不管會不會給配偶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對維持夫妻關係都是不利的,故此最好還是先協商後在處置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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