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需符合哪幾個條件?
(一)離婚條件之——協議離婚的條件
當事人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自願的,他們簽訂離婚協議的目的是爲了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作了適當的分配和處理,並且雙方沒有爭議。
以上就是辦理協議離婚的兩個條件,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就可以去當地民政局登記離婚。
(二)離婚條件之——訴訟離婚的條件
婚姻中出現什麼情況時,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法院會受理?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這個條件其實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的重婚行爲,不僅違反了民法典所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而且觸犯刑律,須受刑罰的制裁。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提出離婚法院應判決離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是有一方有妻子(或丈夫)還在外面“養情人”或“養小三”的行爲。違背了夫妻雙方應互負的貞操義務,無論是過錯方還是非過錯方提出離婚,都證明一個事實,即婚姻關係已很難維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過毆打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的折磨與摧殘。虐待是指以作爲或不作爲的方式,摧殘、折磨家庭成員的身體或精神。遺棄則指有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的行爲。上述情況的出現,已使得夫妻雙方很難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存在的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賭博、吸毒等惡習,要耗費大量家庭財產,並有損身心健康,有惡習者往往沉溺於其中不能自拔,已無法去履行其應盡的家庭義務。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此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人民法院應做出離婚判決。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之間長時間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則很難相互之間履行相關義務,夫妻關係從而近於名存實亡,故而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理應作出離婚判決。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四項規定,並不能完全概括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民法典》規定此項兜底條款作爲補充。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法存續的,此時我國的夫妻雙方是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的,只要是在滿足了法定的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的條件的時候,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消滅的,此時婚姻關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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