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對象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結婚?
一、對婚姻另一半的要求如何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項。
(1)男女雙方都必須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性22歲,女性20歲,是目前中國結婚的法定年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線。法定結婚年齡是強制性的,違反法定結婚年齡是違法的。虛假報告婚姻年齡屬於欺騙登記機關或結婚低於法定年齡的事實是非法婚姻。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即要求結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喪偶或離婚的男女。只有無配偶的人,才具有結婚的條件。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離異的人。如果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復婚,則構成重婚。這種行爲要受到法律制裁。此類行爲受到法律制裁。
(4)禁止婚姻的血緣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親屬有直接的血緣關係的,即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附帶血液相對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在三代之內,血緣親屬包括:兄弟姐妹、姨姑舅伯和孩子、表親堂親等。
(5)禁止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二款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以下三個方面:
a患麻風病未經治癒者不得結婚。
b患性病未經治癒者不得結婚。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多種形式的傳染性較強的疾病。
c患有其它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男女不得結婚。
我國婚姻登記需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中國要求這些人需要滿足相關的登記年齡和登記條件。涉及疾病的雙方或近親屬,中國法律規定此類婚姻不予登記。在處理時,我們還必須提供相關文件辦理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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